集运条例
快递运输条款与条件 (以下简称“本条款与条件”)
重 要 提 示
当您(以下也称为“发件人”)委托我公司(以下简称“承益”)从事快件运输服务时,您即代表您自身或快件的收件人(“收件人”)或与运单中所称的快件具有利益关系的任何其他方同意适用本条款与条件。
本条款与条件所称快件,是指一份运单下所有的文件或包裹,承益将自行选择空运、陆运或任何其他方式进行该快件的运输。一份运单应包括快速达或发件人电子商务工具所出具的任何货物标识或文件,例如标签、条形码、运单或交货单,及其电子数据形式。每一快件运输都将适用本条款与条件中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如发件人要求更大程度的保护,可另行投保(有关细节请参看下文)。承益是指承益速递网络的任一成员。
承益为提供服务可以代表发件人或收件人从事以下事项:
(1)填写各类文件,更正产品或服务项目的编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缴纳关税、税金或罚款(“关税”);
(2)作为发件人的货运代理人办理关税及出口管制的有关手续,并在且仅在于指定报关行完成货物清关入关的手续时作为收件人;
(3)应他人要求将承运的货物转交给收件人的报关代理,或运到其它地点,只要承益有合理理由判断该他人已获得必要授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快件将不予运输:
未能按照有关海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仿冒品、动物、现钞、宝石;武器、爆炸品、弹药;人体;
非法物品,例如象牙制品和麻醉药品;
属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关于危险货物公路运输的欧洲协定(ADR)或其他有关组织所规定的有害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属于禁运或限运的物品(“危险物品”);
地址不正确、或表示不恰当,或包装有缺陷或不充足、不能保证在一般注意程度下的安全运输;
承益认为不能安全、合法运输的其他任何物品。
快件不能派送到某邮政信箱或仅按邮政编码派送。快件将按发件人提供的收件人地址派送,但不一定直接送达收件人本人。如果收件人地址设有集中接收点,快件将被派送到该接收点。
当快件即将派送或未能成功派送时,承益可以通知收件人、并向收件人提供以下可供选择的派送方式,如指定其他日期派送,不需要签名的派送,改址或在快速达服务点自提。发件人有权要求排除上述派送方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益将以合理的努力将快件退还发件人,因此额外发生的费用由发件人支付:该快件被认为是本条款与条件第2条不能承运的快件;海关认为发件人低报了货物的价值;无法合理确定或找到收件人;收件人拒绝接收快件或支付关税或快递费。如不能退还,可以对快件进行放弃、处置或变卖,且不就上述行为向发件人或其他人承担任何责任,所得收入将在扣除关税、快递费、相关管理费以及处理费用后返还发件人。若法律禁止承益将快件退还发件人或快件属于危险物品,则承益有权销毁快件出于安全或海关或其他监管机关的要求,承益有权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对快件进行开封查验。承益的运费将按照每件货物实际重量计算标准和体积重量计算标准两者中较高的计算,承益可以对任何一件货物重新称重和测量以确认其计算数据。发件人或收件人(当承益代表收件人时)应向承益支付或返还快递服务中由承益自身收取或代表发件人、收件人所发生的所有快递费、其他费用、关税等税费。在快件派送前,承益有权要求支付关税。若承益代表未在承益开设账号的收件人垫付了关税,承益有权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6.1 无论《蒙特利尔公约》或《华沙公约》是否适用,承益对任何一票通过空运方式运输(包括快件运输中的陆路运输或中途停靠)的快件的责任应按以下金额低者为限:
(i)当前市场价值或申报价值;或(ii)每公斤19特别提款权(约26美元/公斤)。上述责任限制也适用于其他运输方式,除非快件仅通过陆运方式运输,陆运方式的责任限制如下。无论《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是否适用,承益对以陆运方式运输的国际快件的责任应按以下金额低者为限:(i)当前市场价值或申报价值;或(ii)每公斤8.33特别提款权(约14美元/公斤)。上述责任限制也适用于国内陆路运输,如果在可适用的国内运输法律中没有规定强制性的或更低的责任限额。承益在任何一票仅在中国境内运输的快件运输中所承担的全部责任都不超过20元人民币/公斤。 若发件人认为上述责任限额不足以补偿其损失,则应对货物的价值作出特别声明并按本条款与条件第8条的规定要求保险或自行投保。对每票快件造成的损害,承益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直接的损失,且不超过本条所规定的每公斤的限额。承益不承担任何其它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收入、利息及未来业务的损失),无论这些其它损失和损害是特殊的或是间接的,无论承益是否知晓存在这些损失或损害的风险。
6.2 承益将按照其正常运送标准尽合理努力派送快件,但这些标准并不具有约束力,也不构成协?议的组成部分。承益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但针对某些快件,发件人有权根据退款保证条款与条件